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之规定,宁洋基金网只对“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特定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根据2018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您需进行认证,才能浏览相关私募信息。
合格投资者标准
本人/本机构承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产品的金额符合产品合同约定的起投金额的个人/单位: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1.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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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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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不得利用宁洋基金网网络服务系统传输任何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或其他任何非法的信息资料;
(f) 不得利用宁洋基金网网络服务系统进行任何不利于宁洋基金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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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宁洋基金网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网络服务而无需通知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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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用户违反本协议中规定的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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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协议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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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法律管辖
10.1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10.2 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珠海横琴宁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 通知和送达
11.1 本协议项下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重要页面公告、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12. 其他规定
12.1 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协议之约定事项及其他有关事宜的完整协议,除本协议规定的之外,未赋予本协议各方其他权利。
12.2 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12.3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在解释本协议时应被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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